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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8 13:20:17 来源:关注网


(资料图)

杭州男子小张(化名)和姑娘婷婷(化名)原本是一个单位的同事,2013年,小张向婷婷告白,两人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两人的感情持续升温,家里人也开始帮着一起筹备婚事。在此期间,婷婷多次委婉提起,希望婚后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小张和婷婷开始同居生活后,时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矛盾日渐激化,一年以后,两人因为性格不合决定分手,婚事自然也黄了。

“再说了,房子的按揭款我也还过3个月,一共1.4万元,所以房子我要分一半!”婷婷说,房屋所有权自己可以不要,但一半的份额,小张必须折价补偿给她。

下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基于何种目的购置了案涉房屋,也就是说,这套房子究竟是男方说的“彩礼”,还是女方说的“共同投资”。

小张和婷婷原本是恋爱关系,且二人都到了适婚年龄,小张考虑到二人婚后的生活购置了案涉房屋,为了表达结婚的诚意,购置的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

法院认为,既然这套房屋的份额属于“彩礼”性质,那么现在两人已经结束了恋爱关系,且实际没有登记结婚,共有房屋的基础丧失,婷婷应当返还小张交付的“彩礼”——也就是其占有的房屋份额。考虑到房子价值的上涨,且小张愿意多给婷婷一些作为补偿,下城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小张所有,由小张支付给婷婷房屋折价款35000元。

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后两种情况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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