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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获悉,佛山市水利局发布了《佛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公众征询稿)》(以下简称“征询稿”)。据悉,为进一步规范化管理佛山市二次供水,根据佛山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佛山市水利局对原《佛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五条进行了表述上的修订,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征询稿,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二次供水设施,是指红线范围内(当注册水表在建筑区划红线范围内时)或注册水表后(当注册水表在建筑区划红线范围外时)到户表前为供水而设置的水箱(池)、水泵、补偿器、气压罐、供水泵房、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电机、电检装置、管道及阀门等生活饮用水设施。
全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市、区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中,征询稿第六条提出,居民和非居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鼓励属地供水企业参与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其中,本办法所称的居民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通过公共管网使用自来水的居民家庭用户;本办法所称的非居民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公共服务等过程中,通过公共管网使用自来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根据征询稿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黄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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